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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账户管理遵守以下基本原则:一个基本账户原则。即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制度。自愿选择原则。即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账户,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干预存款人和银行开立或使用账户。存款保密原则。即银行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的自主支配权。除国家法律规定和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账户内存款。
帐户变更。开户单位由于人事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单位财务章、财务主管印鉴或出纳员印鉴的,应填写“更换印鉴申请书”,并出具有关证明,经银行审查同意后,重新填写印鉴卡片,并注销原预留的印鉴卡片。单位因某些原因需要变更帐户名称,应向银行交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正式函件,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需交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新执照,经银行审查核实后,变更帐户名称,或者撤销原帐户,重立新帐户。
另外,按照规定,连续在一年以上没有发生收付活动的帐户,开户银行经过调查认为该帐户无须继续保留即可通知开户单位来银行办理销户手续,开户单位接通知后一个月内办理,逾期不办理可视为自动销户,存款有余额的将作为银行收益。
银行帐户是各单位与其他单位通过银行办理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重要工具。为了维护金融秩序,各项经济业务的正常开展,各单位应加强对银行帐户的使用和管理。依据《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开户单位通过银行帐户办理资金收付时,做到以下几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银行关于信贷、结算和现金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在银行对单位帐户进行检查时,提供帐户使用情况的有关资料。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只供本单位业务经营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许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各种收付款凭证,如实填明款项来源或用途,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不得套取现金,套购物资;严禁利用帐户搞非法活动。各单位在银行的帐户有足够的资金支付,不准签发空头的支款凭证和远期的支付凭证。及时、正确地记载银行往来帐务,并及时地与银行寄送的对帐单进行核对,发现不符,尽快查对清楚。
核发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开户许可证。人民银行对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负责核发开户许可证,如果存款人需要变更基本存款帐户的,亦经人民银行审批同意。存款人因开户银行严格执行制度、执行纪律转移基本存款帐户,人民银行不对其该发开户许可证。负责协调、仲裁银行帐户开立和使用方面的争议,监督、稽核开户银行的账户设置和开立,纠正和处罚违反帐户管理办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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